央行等八部门: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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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等国际义务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作为反洗钱法的配套规章,主要是对实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三类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央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三类名单;应当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

《管理办法》还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同时,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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