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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同时,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全套配套业务规则同步发布。这不仅是我国公募REITs市场从基础设施领域向商业不动产领域的关键扩容,更意味着市场正式迈入“商业不动产与基础设施REITs并行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初期,监管部门将坚持严把发行上市质量关、合规关和风险关,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显著、经营业绩稳健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项目。目前看,项目储备较为充裕,质量总体不错。 “1+3+N”政策框架明确 根据商业不动产REITs制度体系安排,证监会初步明确“1+3+N”框架安排,即1项《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1项通知、2项工作规程,N即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17项配套规则。 本次规则主要针对新增的商业不动产业态,在从严管理基础上作适应性调整优化,提高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也体现对不同领域REITs“分类管理、分类施策”的针对性安排。 其中,通知围绕四个方面对推进REITs相关工作作出安排:包括完善工作机制、压实机构责任,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健康发展;加快推进REITs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市场扩容扩围、加强二级市场建设、完善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审核注册流程、健全市场化标准体系,完善REITs申报注册制度机制;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安排、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公告共八条,从产品定义、基金注册及运营管理要求、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强化监管责任等方面,明确商业不动产REITs核心制度安排,为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在市场人士看来,公告清晰明确了商业不动产REITs的总体框架,为市场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有助于推动REITs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步入两类REITs并行新阶段 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的推出,标志着我国REITs市场进入了“商业不动产与基础设施并行发展”的新阶段,朝着全门类、全资产的成熟方向迈进。 市场人士分析,当前推出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并非简单资产类型的拓展,而是基于商业不动产与基础设施在资产属性、管理体制、运营管理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为契合资产特质、提升制度适配性所建立的REITs分类管理制度安排,能够把REITs功能有效发挥与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更好结合起来。 记者了解到,下一阶段,监管部门将采取商业不动产REITs与基础设施领域REITs并行推进的发展策略,增强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与深度。 一方面,基础设施领域REITs更多承担的是“稳经济、补短板”的职能,通常具有公共属性强、现金流预期稳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相对较小的特点,后续可以继续发挥其在盘活公共基础设施存量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商业不动产REITs更加侧重“促消费、调结构”,市场化程度更高,与宏观经济周期、消费景气度联系更紧密,可以精准对接商业综合体、商业零售、商业办公楼、酒店等业态的商业不动产盘活需求。两大领域REITs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力,共同拓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边界与深度。 筛选优质项目稳中求进 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将按照“规范先行、试点突破、稳步推广、加强监管”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聚焦重点区域和优质项目,分阶段推进试点工作,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筛选优质项目,高标准稳定起步。自制度规则发布实施,市场主体即可直接向证监会、交易所申报。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初期,稳中求进,不求多、不求快,坚持严把发行上市质量关、合规关和风险关,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显著、经营业绩稳健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项目。优先聚焦核心城市群及经济活跃区域的成熟商业不动产,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地方重点国有企业以及优质民企、外企持有的商业不动产项目,优先推进商业综合体、商业零售、商业办公楼、酒店等业态。目前看,项目储备较为充裕,质量总体不错。 另一方面,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持续完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从事REITs业务的执业标准,压实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询价定价、信息披露等方面责任,督促强化质量控制、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发挥好市场“看门人”作用。同时,压实运营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和资产运营管理责任。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做好REITs准入监管、日常监管与风险监测处置,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平稳运行。同时,持续强化公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有效制衡的质量控制体系与廉政监督机制,为REITs审核注册流程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REITs审核注册及监管工作坚持“能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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