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新规落地:可用于参股型并购,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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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

12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同时,优化贷款条件,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提高至70%,贷款最长期限也延长至10年。此外,《办法》设置了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实施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以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

“随着新‘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产业整合升级趋势逐渐形成,并购重组发展前景广阔。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有必要及时调整优化《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有效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于今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最大程度吸收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了贷款置换要求,合理设置受托支付要求,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本次《办法》最明显的修订内容在于拓宽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原有规定适用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

这些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若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需不得低于5%。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因此,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控制型并购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

《办法》不仅拓宽了适用范围,还对并购贷款条件作出优化,包括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等。

“并购交易规模较大,时效性较强,并购主体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此外,《办法》实施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对于存量业务,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在《办法》印发后重新备案。《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办法》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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