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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2025年第87号 公布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3。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2月31日 商务部答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可否介绍相关情况? 答: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对进口牛肉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广泛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全面审慎评估和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实施期间,国别配额数量将逐年增加。 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旨在阶段性地帮助国内产业渡过难关,而非为限制正常牛肉贸易。中国市场始终是开放的,我们和贸易伙伴的牛肉贸易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中方愿和各方共同维护好健康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